政策解读!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时间:2019-10-15 点击次数:1733


  为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确保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8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四川省下一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统筹兼顾,围绕“油、路、车”综合治理,全链条治理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是:

  到2020年,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82万吨,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

  为保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实效,《实施方案》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调整优化货物运输结构为导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以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为保障,重点抓好开展清洁油品、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4个专项行动。

  一是开展清洁油品行动

  主要采取全面供应国六标准汽柴油,提升油品质量;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等行为,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二是开展清洁运输行动

  主要采取扩大铁路货运比例,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优化运输结构,加快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相关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三是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

  主要采取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强化新车源头管控;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大路检路查,强化入户抽查,加强重污染天气柴油货车管控和排放检验机构、维修机构管理,强化在用车排放管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四是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

  主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强化日常监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在柴油货车的监督管理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和油耗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15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二是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2019年底前,全面开展非免检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车辆注册登记前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并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

  三是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专项核查。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重点加强对新生产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抽查部分车辆(机械)环保关键部件配置情况,抽测部分车型道路实际排放状况,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四是加大在用车监督抽测力度。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加大秋冬季期间的检查力度,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全省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我省柴油车保有量的50%。

  五是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业务大厅设置专用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每年实现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公开曝光。

  六是强化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整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排放定期检验、路检路查以及入户检查等数据信息,实现对柴油车全天候、全方位污染排放监管。

  针对排放监督抽测超标的车辆,车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治理和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会把该车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辆及所在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会把该车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上一篇: 焦点关注 ! 五部委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下一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实施办法》修正案通过省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