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时间:2019-09-13 点击次数:1809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 1036-2019),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聚氯乙烯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于采用乙烯法、乙炔法、单体法生产二氯乙烷、氯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聚氯乙烯工业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仅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初级形态塑料和合成树脂制造(C2651)的通用树脂(聚氯乙烯树脂)制造的排污单位,具体包括乙炔法、乙烯法、单体法生产二氯乙烷、氯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排污单位。

  产排污环节与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确定

  聚氯乙烯工业废气种类主要包括:有机废气、含尘废气和燃烧废气等。废水种类主要包括:重金属废水、电石渣浆废水、酸碱废水、有机废水等。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按照《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确定,废水污染物按照《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确定,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按照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乙炔法聚氯乙烯排污单位的氯乙烯合成单元精馏废气排放口和聚氯乙烯干燥废气排放口、乙烯法聚氯乙烯排污单位的焚烧炉、裂解炉废气排放口和聚氯乙烯干燥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氯乙烯合成车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因子和总量核算

  控制浓度的大气污染物指标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氯化氢、二氯乙烷、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二噁英类等。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部分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许可要求的,从其规定。

  控制浓度的水污染排放指标有: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氯乙烯、总汞等。

  废水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主要排放口既许可排放浓度也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运行管理要求重点

  有组织排放管控:污染治理设施应规范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当发生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应急状态、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无组织排放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输送、收集应符合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工序时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有机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至粉尘处理系统。废水管控: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等源头控制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应规范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当发生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应急状态、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工业固体废物管控: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执行。土壤污染预防管制: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渗漏、泄漏检测等有关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安装自动监测装置。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台账和执行报告要求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频次原则上每班记录1次,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按年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台账记录纸质和电子件保存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各类执行报告均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

  合规判定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其中,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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