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时间:2019-08-12 点击次数:1663


  一、 出台背景

  2018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财建〔2018〕6号),对建立跨省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予以奖励。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18年2月,省政府与贵州、云南签订《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率先在长江流域建立多个省份间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9月,组织沱江流域10市签订《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建立省内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省际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四川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 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跨省和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搭建上下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实施方案》依据“市级为主、省级引导,统筹兼顾、注重绩效,搭建平台、共抓保护”的基本原则,全面推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补偿协议,落实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共抓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

  三、 奖励内容

  奖励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重点实施范围为四川省长江流域的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流域。奖励政策的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四川省与相关省(市)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承担责任的相关市(州)给予奖励;二是对省内同一流域上下游所有市(州)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给予奖励。

  四、 奖励方式

  对建立或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市(州)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模式,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对建立起补偿机制的市(州),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重要性、保护治理难度、补偿力度等因素分年确定财政预拨资金奖励额度。预拨资金用于流域保护和治理。

  根据签订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水质水量等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全额享受预拨资金;部分达到目标的市(州),根据水质水量等折算享受预拨资金的额度,适当扣减预拨资金;完全未达到目标的市(州),全部扣减预拨资金。扣减的预拨资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的奖励。

  省级财政通过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筹集奖励资金,按照上述预拨、清算办法进行分配,其支出范围适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 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州)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签订流域上下游市(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省直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强化对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并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实施到期后将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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