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实施《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部网站 时间:2019-07-16 点击次数:1748


  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3日,四川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联合印发实施《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资金引领作用,通过资金奖励,引导激励市(州)共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竞相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局面。

  《实施方案》明确,2018年到2020年,按照“早建早给、早建多给、不建不给”的原则,对四川省与相关省(市)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和省内同一流域上下游所有市(州)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模式,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建立起补偿机制的市(州),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重要性、保护治理难度、补偿力度等因素分年确定财政预拨资金奖励额度。预拨资金用于流域保护和治理。根据签订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水质水量等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全额享受预拨资金;部分达到目标的市(州),根据水质水量等折算享受预拨资金的额度,适当扣减预拨资金;完全未达到目标的市(州),全部扣减预拨资金。扣减的预拨资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的奖励。

  《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流域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了保障落地落实,《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州)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签订流域上下游市(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省直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强化对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并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实施到期后将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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